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9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10-4滨江怡苑,组织机构代码70932266-4。
法定代表人:刁新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超,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冉辛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