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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1642号

宝音额木贺与旭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音额木贺,旭仁其木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642号

申请执行人:宝音额木贺,男,蒙古族,牧民。

被执行人:旭仁其木格,女,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宝音额木贺与旭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阿鲁民初字第634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住址不详,下落不明,现家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成广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