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鲁行初字第197号原告曹淑某,女,193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东关。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任长吉,局长。
原告曹淑某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依法受理。2015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无提出缓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三光
审 判 员 陈玺暄
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