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张执字第1128-1号

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市分行西城办事处与刘传奇、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市分行西城办事处,刘传奇,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1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市分行西城办事处。

被执行人:刘传奇、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市分行西城办事处诉刘传奇、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53043.7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