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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1006号

周本湖与如皋市兴初生猪养殖场、岳兴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周本湖。委托代理人蔡华(特别授权)。被告如皋市兴初生猪养殖场。经营者,岳兴初。被告岳兴初。

原告周本湖与被告如皋市兴初生猪养殖场、岳兴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本湖于2015年9月20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本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本湖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容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见习

书记员  魏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