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
负责人:邢玉朋,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盖富荣,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松珍,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卫星,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德则,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盖富荣、宋松珍、侯卫星、郭德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盖富荣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潞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