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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405号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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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顺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住顺平县。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