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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1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斌与被执行人陈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斌,陈瑞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被执行人陈瑞林,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马 星

审判员 王 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