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被执行人陈瑞林,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马 星
审判员 王 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