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528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姜元博,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洛镇冶房村。我院作出的(2008)莱阳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元博银行账户存款73903、75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迟永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