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尚俊梅,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百熊,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增月村第一组74号,该合作社职员。被告张某某甲,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祝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乙,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某某甲、祝某某、张某某乙、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2015年9月1日分别撤回对史某某、张某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对张某某乙、史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对张某某乙、史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侃道
审 判 员 张天宏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