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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3号

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张某某甲、祝某某、张某某乙、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张某某甲,祝某某,张某某乙,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尚俊梅,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百熊,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增月村第一组74号,该合作社职员。被告张某某甲,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祝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乙,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某某甲、祝某某、张某某乙、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2015年9月1日分别撤回对史某某、张某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对张某某乙、史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对张某某乙、史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侃道

审 判 员  张天宏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