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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782号

孙婉珍与宁波煜新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余姚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婉珍,宁波煜新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782号

申请执行人:孙婉珍。

被执行人:宁波煜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登来,申请执行人孙婉珍与被执行人宁波煜新电器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余劳仲案字(2013)第745号仲裁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863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在(2013)甬余执民字第3433号案件中三拍流拍,被执行人无车辆、银行帐户内只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3700号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7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罗洋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