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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169-5号

张国全与江传红、陈彩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全,江传红,陈彩霞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169-5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全,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江传红,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系安徽传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彩霞,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传红、陈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传红、陈彩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传红在中国建设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3711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