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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0045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刘清贤、岳启林、于松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刘清贤,岳启林,于松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执行人刘清贤,住宾县。被执行人岳启林,住宾县。被执行人于松玖,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诉刘清贤、岳启林、于松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张万库

审判员 王靖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