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嘉豪,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王瑞霖,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住哈尔滨市。
上诉人宋嘉豪因与被上诉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嘉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上诉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嘉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崇升
审判员 柳 波
审判员 唐玉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