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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630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3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永顺,陶庙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宗柯,陶庙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张得元,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广兰,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广选,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与被告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协商解决。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占军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谢安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