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3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永顺,陶庙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宗柯,陶庙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张得元,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广兰,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广选,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与被告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协商解决。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得元、张广兰、张广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占军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谢安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