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766号原告依兰县梦金园金店,住所地依兰县通江路龙晨商厦门市。经营者陈光华,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梦金园金店。委托代理人侯玉婷,女,黑龙江嘉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冰,1980年4月23日出生(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
原告依兰县梦金园金店(以下简称梦金园金店)诉被告王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金园金店的委托代理人侯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金园金店诉称,被告王冰是依兰县红旗家具城总店个体经营业主。2014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协商广告牌匾合作的相关事宜,约定双方合作做依兰县内13个乡镇进出口位置的广告宣传匾,牌匾的一侧是梦金园,另一侧是红旗家具城,期限为一年,被告负责牌匾的制作、保养、维护以及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原告将所需费用40,000元全部交付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2015年3月,原告发现13个乡镇进出口位置的广告宣传匾被撤换为其他店铺的广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换原告交付的广告宣传、维护费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冰为依兰县红旗家具城总店个体经营业主,现该家具城已经注销工商登记。2014年10月7日,原告梦金园金店与被告协商广告牌匾合作的相关事宜,约定双方合作做依兰县内13个乡镇进出口位置的广告宣传匾,牌匾的一侧是梦金园的广告,另一侧是红旗家具城的广告,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被告负责牌匾的制作、保养、维护以及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原告将所需费用40,000元全部交付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2015年3月,原告发现13个乡镇进出口位置的广告宣传匾被撤换为其他店铺的广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以上事实,经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梦金园金店与被告王冰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材料,放弃了抗辩权利,视为对原告诉讼主张事实的认可。原告将费用40,000元全部交付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交付的部分广告宣传、维护费30,000元,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返还原告依兰县梦金园金店广告宣传、维护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