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黄某乙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黄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卢胜富
审判员 黄火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月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