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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695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刘殿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鹏,刘殿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刘鹏,女,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刘殿财,男,194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X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刘殿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得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