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刘鹏,女,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刘殿财,男,194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X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刘殿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得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