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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64号

山东郓城新东方塑业有限公司与王国华、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新东方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健,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华,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新东方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华、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国华、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国华在银行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对其登记在其妻名下的位于郓城县唐塔路4号的院落一处予以评估拍卖,其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海峰

审判员  李士刚

审判员  张西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