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573号郭莹莹:你(单位)与闫玉景、李永恒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召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5.3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