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1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人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657-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