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柳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启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柳强与罗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退休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逐月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罗启贵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00元,直至全部执行款扣清为止,经申请执行人柳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成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