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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执字第105-1号

柳强与罗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强,罗启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柳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启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柳强与罗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退休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逐月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罗启贵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00元,直至全部执行款扣清为止,经申请执行人柳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成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