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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行初字第262号

程亚彩与鲁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彩,鲁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鲁行初字第262号原告程亚彩,女,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鲁山县城老城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长吉,局长。

原告程亚彩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依法受理。2015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无提出缓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三光

审 判 员  陈玺暄助理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东晓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