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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163号

罪犯丁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丁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163号罪犯丁勃,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沭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丁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丁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审 判 员  郭正道

代理

审判员  卢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