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48号
原告:爱热提卡斯木,男,维吾尔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武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曦,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审理原告爱热提•卡斯木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热提•卡斯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萌
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
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