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义,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有利,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叶顺时,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有利、叶顺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有利、叶顺时银行存款103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建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