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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709号

张学义与汪有利、叶顺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义,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有利,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叶顺时,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有利、叶顺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有利、叶顺时银行存款103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建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