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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403号

史美莲与史之星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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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柘执字第403号史之星:本院已立案执行史美莲申请执行你物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你于2015年9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董 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