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2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秀柱。被执行人屠立福。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柱、屠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秀柱、屠立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淑芹
审 判 员 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