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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67号

原告王振英、鞠雷与被告郭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振英,鞠雷,郭庆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王振英。原告鞠雷。委托代理人王振英。被告郭庆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英、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