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王振英。原告鞠雷。委托代理人王振英。被告郭庆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英、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美 更多数据:
原告王振英、鞠雷与被告郭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王振英。原告鞠雷。委托代理人王振英。被告郭庆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英、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