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61号原告刘洋被告李淑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李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淑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对被告李淑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31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文胜
审 判 员 赵志凤
人民陪审员 于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