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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231-4号

汕头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迦南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汕头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迦南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231-4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黄喜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迦南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陈洪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迦南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迦南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71963.45元,并已将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参与分配依法应分得的5301624.5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拍卖条件,被执行人不存在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拍卖条件,被执行人不存在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明

审判员 :郑伟斌

审判员 :卢俊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学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