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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七刑执字第505号

黄谷茂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谷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七刑执字第505号罪犯黄谷茂,男,汉族,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二监区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谷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谷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484.21分,名列分监区第10名。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获得监狱级表扬三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黄谷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谷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高炳瑞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