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李永宗,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福建省豪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留安路缘江新景小区二楼。法定代表人林光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宗与被告福建省豪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要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宗负担。
代理
审判员周英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芳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