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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009号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009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被告卢棋。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静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秀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