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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47号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颖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颖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47号

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梁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慧,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颖萍,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颖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颖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 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