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邵茄峰,男。被告李小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茄峰诉被告李小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茄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邵茄峰承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审 判 员 赵伟国
人民陪审员 马文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凤喆 关注公众号“”
原告邵茄峰诉被告李小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邵茄峰,男。被告李小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茄峰诉被告李小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茄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邵茄峰承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审 判 员 赵伟国
人民陪审员 马文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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