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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367号

原告邵茄峰诉被告李小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邵茄峰,李小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邵茄峰,男。被告李小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茄峰诉被告李小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茄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邵茄峰承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审 判 员  赵伟国

人民陪审员  马文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凤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