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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358号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管衍成、金桂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衍成,金桂芝,蒋省委,管祥慧,徐同永,蒋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管衍成,农民。被执行人金桂芝,农民。被执行人蒋省委,农民。被执行人管祥慧,农民。被执行人徐同永,农民。被执行人蒋华伟,农民。本院在执行管衍成、金桂芝、蒋省委、管祥慧、徐同永、蒋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2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成湖

审判员  高崇钧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