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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少民初字第0031号

陈忠与黄煜博、黄翎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忠,黄煜博,黄翎博,沈芯竹,王新杰,黄步云,戴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少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陈忠。被告黄煜博。被告黄翎博。被告黄煜博、黄翎博共同法定代理人沈芯竹(系二被告人母亲)。被告沈芯竹。被告王新杰。法定代理人王慧。被告黄步云,淮安市清河区清新花苑B2区3幢605室。被告戴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与被告黄煜博、黄翎博、沈芯竹、王新杰、黄步云、戴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仇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