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海门市通畅床上用品加工厂,住所地海门市三星富民都市产业园。经营者徐金林。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门绣品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法定代表人徐大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毅,该公司出资人万联集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出资人)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通畅床上用品加工厂与被告海门绣品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通畅床上用品加工厂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通畅床上用品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通畅床上用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通畅床上用品加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杜开宇
审 判 员 孙建玉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刘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