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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中刑执字第1356号

陈仕强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仕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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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1356号罪犯陈仕强,男,现年38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水富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1年2月28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陈仕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10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陈仕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仕强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仕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罪犯陈仕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彦彬

审判员  姜 略

审判员  张家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秀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