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559号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张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江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赵伟东,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赵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存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