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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2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林小娟、贾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林小娟,贾崟,南京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号。

负责人:胡庆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奇颖,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志,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小娟。一审

被告:贾崟。一审

被告:南京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北沿路**号8-101。

法定代表人:贾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林小娟、一审被告贾崟、南京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杭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华

代理

审判员  陈良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