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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097号

徐真运与赵小清、被告庆阳市奥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真运,赵小清,庆阳市奥城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徐真运,甘肃省正宁县人。被告赵小清,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市奥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杜喜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真运与被告赵小清、被告庆阳市奥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真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真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真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付原告徐真运46800元。

审 判 长  王玉泉

代理

审判员  喻海妮

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