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徐真运,甘肃省正宁县人。被告赵小清,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市奥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杜喜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真运与被告赵小清、被告庆阳市奥城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真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真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真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付原告徐真运46800元。
审 判 长 王玉泉
代理
审判员 喻海妮
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