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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747号

张某与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韦春法

人民陪审员  褚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宸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