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1415号罪犯王晓泉,男,现年26岁,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云龙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0年7月28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晓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7日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3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王晓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泉获得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计表扬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劳改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彦彬
审判员 姜 略
审判员 张家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秀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