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程六明,男,1944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甘顺彬,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邢胖头,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程六明与甘顺彬、邢胖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卜志良
审 判 员 李基平助理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