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高金木,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理人高温全,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的儿子。被告梁朝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梁洪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梁洪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木诉被告梁朝辉、梁洪亮、梁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其法定代理人高温全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高金木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王桂泉
审判员 朱 冰
审判员 张一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东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