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230号

高金木与梁朝辉、梁洪亮、梁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金木,梁朝辉,梁洪亮,梁洪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高金木,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理人高温全,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的儿子。被告梁朝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梁洪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梁洪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木诉被告梁朝辉、梁洪亮、梁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其法定代理人高温全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高金木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王桂泉

审判员  朱 冰

审判员  张一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东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