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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616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赵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0236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34586.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5年9月17日与本案申请人代理人丁虎、裴亮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0236号确认决定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