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25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周华超。
被告: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代表人:范仲文。
委托代理人:蒋天童。
委托代理人:邱建群。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以下简称白金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国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天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以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Andy》、《惩罚》、《雨衣》、《一个人住》、《哈啰》、《你就像个小孩》、《离别》、《撕夜》、《相容》、《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你很好》、《下次如果离开你》、《无法阻挡》、《恩赐》、《放手》17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请属实,但是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及维权费用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下列17首音乐电视作品:《Andy》、《惩罚》、《雨衣》、《一个人住》、《哈啰》、《你就像个小孩》、《离别》、《撕夜》、《相容》、《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你很好》、《下次如果离开你》、《无法阻挡》、《恩赐》、《放手》。根据原告与海蝶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规定,海蝶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成立于2012年9月7日,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杨梅大道北路888号,经营范围包括特大型餐供应、卷烟销售、住宿、KTV包厢、理发、室内游泳池服务等。2015年4月13日,在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毛建丽来到位于慈溪市杨梅大道北路888号白金汉爵大酒店4楼白金汉爵KTV,并以消费者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481包厢。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包厢现状进行拍照,随后毛建丽开启摄像机,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涉案歌曲在内的514首歌曲,以摄像机对歌曲的点播、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毛建丽结算费用后得到该歌厅经营场所出具的金额为4760元、发票号码为01682919的《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并盖有“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的发票专用章。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过程,并出具(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2471号公证书一份。经比对,涉案的17首音乐电视作品显示的内容与正版光盘中的MTV一致。另查明,原告曾因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于2013年10月24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曹操》等20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5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正版光盘、(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5号公证书、(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2471号公证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MTV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原告对《Andy》等17首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曾因侵害原告著作权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现又再次侵害原告著作权,侵权故意明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案件审理中,原告未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方式,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1000元,但是对该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在对维权成本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宣告
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Andy》、《惩罚》、《雨衣》、《一个人住》、《哈啰》、《你就像个小孩》、《离别》、《撕夜》、《相容》、《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你很好》、《下次如果离开你》、《无法阻挡》、《恩赐》、《放手》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765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其中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潘国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洪 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附二:相关执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