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梅法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徐良罗。委托代理人梅登梁,黄梅县池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良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柯国华
审判员 桂 彦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